问题 | 担保人代位权利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抵押担保? |
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人代位权利是指抵押物被处分后,如果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但是,该权利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抵押担保。例如,个人担保的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就不适用该权利,只有物权担保中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对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才适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负有代位义务,有权要求清算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偿还担保人的债权和其他受担保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不得再将该不动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使用债务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在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不得要求代位清偿债务。 以上三点法律依据清晰明确地表明了,担保人代位权利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抵押担保,仅适用于物权担保中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对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