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的区别如下: 1、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主体身份上的差异; 2、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在投案时间上的差异; 3、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在单位投案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有3种形式: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以下情形可以算主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