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年龄需要满三十周岁。 1.收养就是指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成为自己的孩子的行为,收养人不是随便就能收养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收养的年龄条件是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 3.收养人的特殊情况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民法典》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__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