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说的是行为的违法性被正当性阻却,责任阻却事由是虽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客观层面应当受到刑法处罚,但是由于缺乏在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却不成立犯罪。比如,因为不能辨识自己行为性质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没有期待可能性意外事件是属于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类,应该划归责任阻却事由。 一、以下情形不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1、如果被害人对风险并不知情,并且无从得知的情况下则不构成自身风险; 2、被害人对其风险本身明确或者默认许可; 3、被害人对于危害的结果在发生之前持否认态度; 4、如果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并且通常被人们所忽视也不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除下列情形,其他情形被害人承诺都是无效的: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 2、被害人承诺事项没有超出一个限度,比如生命权就不可以承诺放弃;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微,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譬如乘客不知出租车司机系醉酒驾驶而仍登车之情形。 (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