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全部是附和合同吗 |
释义 |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其特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所以,其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显然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极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一、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理赔的时间期限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自行协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提示与说明义务关于履行其义务的说明和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而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相较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上处于强势地位。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考虑,立法者在《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方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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