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孕妇上班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