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管理机关对非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 释义 | (1)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管理; (2)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的管理; (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又称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商标标识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搞好商标印制管理,可以堵塞商标使用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不合法的和不合格的商标标识流入市场,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假(仿)冒商标和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其他合法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对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印制单位准入制度的管理。要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必须申请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2.商标印制活动的管理。商标印制活动管理,主要包括: (1)核查制度。 (2)商标印制存挡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存查期限为2年。 (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以保证印制的商标出入正确,不发生疏漏,以避免违法印制的商标进入市场。对于废次商标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二、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管理 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及其他商标使用人)的管理,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管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非法印制行为应包括: (1)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2)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 (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印制禁用商标的; (5)印制注册商标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 (1)项的规定,印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 (6)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7)印制的商标构成侵权的。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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