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混淆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一、谁有权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1、谁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主要有两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物价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调查询问权 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音、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2)查询、复制资料权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财物权 对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注意: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这既是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之一,也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义务。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