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产遗嘱的写法:     (1)写明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3)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4)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时间和地点;     (6)最后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