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