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先登记设立的优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后设立的质权,质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1) 先登记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 先登记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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