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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
释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应当提供其曾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该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
    (四)审理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审理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案件,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一、行政诉讼原告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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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1 15: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