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哥哥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但须按法定顺序确定。当先顺位者不适宜时,后顺位者可担任。被申请人因伤残且经济困难,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可考虑变更监护人。 法律分析 哥哥属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当顺位在先的主体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将由顺位在后的主体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因为二级伤残,经济条件受限,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在此条件下可以考虑变更监护人 拓展延伸 哥哥与妹妹的法定监护权归属问题 哥哥与妹妹的法定监护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家庭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判定。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通常由父母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离婚、去世或被剥夺监护权等,监护权的归属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哥哥作为妹妹的亲属,有可能成为合法的监护人。然而,法院会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儿童的意愿、哥哥的能力和意愿、家庭环境等因素来做出决定。最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哥哥是否适合成为妹妹的法定监护人。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哥哥作为妹妹的近亲属有可能成为合法的监护人。然而,法院将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是否适合哥哥成为妹妹的法定监护人。在这个案件中,被申请人因为二级伤残且经济条件受限,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因此可以考虑变更监护人扩展延伸。最终的决定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