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医院如果不开康复证明的原则上也可以找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但是这种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不一定会出具证明当事人康复的证明,因为医院是还没有认为嫌疑人康复。因此在医院应该听从遗嘱,才可以尽快康复出院。 一、第四章司法鉴定人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