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
释义 | 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7、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8、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案例二中,胡某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需求并不急迫、并不主动的情况下,提议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对方,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行为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企业规划布点、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特征。这类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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