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把孩子送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依法送养子女。且送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