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抚养权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释义 | 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证据收集重点:1)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包括收入、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证据;2)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如家暴、婚外情、恶习、疾病等证据。 法律分析 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应收集的证据如下: 1、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可以提供个人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材料,证实自己在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优于对方; (2)可以让居委会开具证明、找邻居提供证人证言、或者提供自己及父母与孩子日常生活合照等,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由自己或自己父母方照顾孩子更多; (3)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 (4)可以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自己辅助抚养子女; (5)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6)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7)自己年龄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对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或者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自己生活的证据; 2、搜集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对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关证据;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对方给予孩子的关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5)以及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结语 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应提供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明,如工资流水、学历证书等;另一方面,也要搜集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家暴、不良嗜好等。只有充分准备证据,才能为子女的最佳利益争取到合适的抚养权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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