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因此注册商标能够让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