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止怎样重新开庭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恢复审理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便可以恢复诉讼。 一、探视权案件的诉讼请求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案件的诉讼请求规定如下: 1、双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2、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其行使探视权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5、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三、探望权什么时候可以恢复 探望权允许恢复的确认方式: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若该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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