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承担,但对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一方的举证责任。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应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若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鉴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就明确有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具体详见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部分证据的提供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明确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其中一些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加班费的主张方应当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但若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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