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出生地和落户有关系吗 |
释义 | 孩子出生地和落户没有关系,孩子落户,与出生证上的任何地址都没有关系,孩子的落户是和父母的户籍地有关系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孩子落户,户口要么跟随父亲(即现在居住地址),要么跟随母亲。 1、二者关系: (1)只有婴儿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申报户口; (2)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地址和申报户口(落户)的地址没有任何联系; (3)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2、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孩子落户需要的材料有: 入户申办报告;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三孩的,提供二孩三孩的生育审批表; 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非婚的则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户口簿属家庭户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 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 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则提供个人页。 根据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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