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pp股东名册内容p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p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p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p(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p(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p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所有。如果公司不编制股东名册或者在名册中作虚假记载,公司负责人将受到处罚。p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后尚需履行什么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后尚需履行的程序是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另外股东名册变更后,公司章程也要做相应修改,同时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经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股。 二、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法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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