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