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租赁合同有如下不正当的行为: 1、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就容易导致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