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既往病史的申报要求在保险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规定,则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保险标的及其价值或者保险金额,约定保险费和保险期间,明确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未依照约定承保;(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三)明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已经发生重大损失或者明显危险而仍然承保;(四)以欺骗、恐吓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3.《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无关的资料和证明。 以上依据显示,如果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被保险人申报既往病史,那么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无需主动申报既往病史,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未申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