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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侵权的证据包括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一、网络诈骗的方法有什么?
    诈骗手法:“网络钓鱼”是当前最为常见也较为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所谓“网络钓鱼”,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还有的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以窃取用户信息。
    二、借款给别人要保留哪些证据
    借款给别人要保留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凭证等;
    3、电话、聊天记录、短信的催收记录;
    4、证人证言、录音等。
    法律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书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3、物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视听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5、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三、仅凭聊天记录就能告人诽谤吗
    可以当做证据之一进行起诉,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一种,是可以告人诽谤的。
    法律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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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0: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