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呢? |
释义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三)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 一、罚款相关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3、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二、公司偷税漏税材料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还有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偷税案件,或直接受理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之后,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罚: (一)行为人构成偷税罪并已予刑罚处罚的,除了税务机关通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以外,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 对这种情形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外,还需要剥夺其可能借以继续从事该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条件,如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虽构成偷税罪,但依法被免除刑罚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将犯罪性质和处理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以便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但违反了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应立即转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偷税案件,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应及时向先前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转达意见,供税务机关参考。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需要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利。 (1)第一种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自由选择,这种自由选择既包括了同一种类的处罚,也包括了不同种类的处罚。 (2)第二种就是在行为方式上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当行政机关要对具体的事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选择的行为方式是自由的,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3)第三种就是在行为时限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在我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所以,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自由地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4)在认定事件事实的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我国的行政机关对于事件所归属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5)在事件情节是轻是重上面所做出的自由材料,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某些事件有相应的概括为情节较轻的情况出现,对于所谓的情节较轻还是较重,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6)对于最后的裁判执行是否成立,我国的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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