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烧伤保障作为重疾险的一项,保险公司不能将其作为既往病史来拒赔。但如果该烧伤与已有的既往病史有关联或合并,保险公司可能会限制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设置与合同目的无关的条款。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不得规定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无关的条款。 3.《重大疾病保险通则》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等情况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通则》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与重大疾病有关的既往病史等进行限制或免责,但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烧伤保障与已有的既往病史无关联或合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但如果存在关联或合并,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限制或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