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可以报销之前自费的费用吗 |
释义 | 可以,但是有条件的,需要发生医疗费用的当月有参保缴费并且产生医疗费用到报销当天没有超过一个社保年度。 报销所需条件如下: 1、因急诊,在参保地医保范围内医院的就诊费用,可以在就诊结束后到参保的社保部门办理手工报销,计入个人医保账户; 2、因医院转诊,出具转诊证明,在本人医保范围以外医院的就诊费,可以在就诊结束后到参保的社保部门办理手工报销,计入个人医保账户; 3、新参保未领取正式社保卡、社保卡丢失使用临时社保卡(领卡证明),在参保地医保范围内医院的就诊费用,可以在就诊结束后到参保的社保部门办理手工报销,计入个人医保账户; 4、到社保部门办理手工报销,需要提供本人社保卡、就诊所有费用收据、诊断书、药方、检查清单、住院的,需要提供出院小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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