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新政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已处理寓居注册的人员寓居注册信息出现改变的,应当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事务受理工作中心处理信息改变手续,并依照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的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社区事务受理工作中心应当将改变信息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注册。 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处理寓居注册满半年,契合有合法安稳办事、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人员,能够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事务受理工作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城市居住证请求表》,并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亦或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请求人现寓居地址与寓居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的规则,供给相应居住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工作中心对人员请求处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资料是否完全。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内容,并将请求资料交还请求人。对资料完全的,应当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注册,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社区事务受理工作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办事日内,将相关申办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