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因此,试用期员工也有医疗期。风险提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