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对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提起民事诉讼按什么规定办理     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起诉外国人怎样送达法律文书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