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债务承担呢 |
释义 | 债务承担是一种法律现象,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这种承担方式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 法律分析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始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三、债务承担的特点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拓展延伸 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转移行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债务承担是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即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因此需要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2. 债务承担涉及到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即债权人将原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自己,而债务人则不再承担原有的债务责任。 3. 债务承担通常是通过协议或者法律行为实现的,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签署债务转移协议等。 4. 债务承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有的债务责任,但同时债权人也不再享有原有的债权权利。 综上所述,债务承担是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手段,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债务转移、权利和义务转移以及影响等方面。在债务承担过程中,需要注意债务转移协议的签订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变化,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记录。 结语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始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债务承担的特点包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五条\t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十条\t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一条\t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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