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案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释义 |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具体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劳动者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他。 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首先,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基于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另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承担在对陆某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陆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患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只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患者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其次,患者要对其受到什么损害结果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陆某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已经双方认可,陆某右肾切除的事实也已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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