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此外,还介绍了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 法律分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全市单位和职工之间保持一致,即11%。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天津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0% 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10%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0.8% 相关阅读:缴纳基数 (1)度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2)度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有所不同。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社平工资的3倍,下限为社平工资的1倍。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包括职工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费用。 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数额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险费政策等。 结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全市单位和职工之间保持一致,即11%。对于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而天津社保缴费比例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分别为2812元、14058元和2109元,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6047元,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912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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