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认定事故责任: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1)现场调查。(2)检查鉴定:5日内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休息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3)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3、对交通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交通事故证明被视为证据。(2)对交通事故证明的异议,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披露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证明的交通警察出庭质询。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