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停车位有产权证吗 |
释义 | 地下停车位有无产权证分以下情形: 1、地下车位被列为公摊面积的,车位属于全体小区的所有,开发商也无权出售车位,这种车位没有产权也不能办理产权证。 2、如果地下停车场地不列为公摊面积,而且是开发商单独产权,那么地下车位地就是有产权的,而开发商可以出售地下车位的产权,这种停车场地也可以购买。 3、地下停车位除了普通车位外,还有一些属于人防停车位,是不能出售的,同时项目是国家强制配套的,不能办理产权。 一、地下车位可以买吗? 如果地下车位有房产证,那么该车位就不是人防改建的,有产权保障,那么就有必要买一个。因为有产权证就可上市交易,其实也是一种投资,从长远看,一家一户不可能只买一辆车的。若地下车位没有房产证。那么该车位就很可能是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没有产权保障,换言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样的车位是不允许买卖的。 二、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否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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