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不同之处 |
释义 |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它们构成了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石。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重整是针对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的制度。这两种程序都可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实现存续。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它们之间过程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需要法院出面证明。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解析两种破产处理方式的异同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两种常见的破产处理方式,它们在目的、程序和效果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破产重整旨在通过对债务人进行重组,使其能够重新组织财务状况并继续经营。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由法院监督执行。而破产和解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通过支付一部分欠款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破产和解通常较为迅速,但可能会导致债务人失去经营权。因此,选择适合的破产处理方式需考虑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债权人的意愿。 结语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石。它们虽然过程方式不同,但都需要法院出面证明。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需要法院认可。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选择适合的破产处理方式需考虑债务人的情况和债权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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