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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因素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释义
    本文介绍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和申领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再就业动力和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申领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自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文章呼吁在制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到经济的发展状况、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并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法律分析
    一、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需要注意正确把握。且由于给付标准一经确定就具有一定的刚性。所以确立标准必须十分慎重。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必须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是失业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失业后的经济收入,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辅助职业收入。就我国的情况看,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较少,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主要来之于失业救济。因此失业救济标准应能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做到保护劳动力,使其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同时鉴于失业主要是因现代经济发展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国家和社会应负有主要的保险责任,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应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水准。
    二是能有效激发失业者在较短时间内再就业的动力。这就要考虑计发标准的适度性,既要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影响失业者再就业的意愿,不能把失业保险制度异化为培育失业者懒惰的温床,
    三是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好的与差的,生活水平高的与低的,失业前工作长的与短的,失业者有无抚养子女和没有抚养子女的,标准均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我国现阶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失业人员第一年可领取标准工资60~70%的保险金,第二年只能领取50%,事实上各地又往往低于这个标准计发。由于标准工资不包括工资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现已占职工标准工资的相当比例,以标准工资计发失业保险金,显然与在职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加之这是1993年制定的标准,近年来物价水平又在不断上涨,所以这样的标准显然偏低,应予以适当提高。提高多少,这里有个失业救济替代率的问题,亦即失业救济与工资收入替代关系。据计算,现行失业救济替代率约在40%左右,而国外失业救济替代率一般为60~80%。
    因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到经济的发展状况,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平均赡养人口诸因素,似可设想,失业保险金可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70~80%计发,并且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时,予以相应提高。
    二、申领失业保险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拓展延伸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同时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那么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失业保险金将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
    结语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救济水平、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失业者的再就业动力以及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要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的发展状况、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及物价上涨幅度等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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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9: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