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级依据 |
| 释义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根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指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漱; ⑤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的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弱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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