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农、林、牧、渔类企业。 2. 经济鉴证类企业。 3. 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 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 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7.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二)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持有驰(著)名商标。 (四)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五)省政府批准设立。 四、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