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不是拘留,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一种状态,被刑事拘留,处于拘留状态。在中国,拘留基本上是在逮捕和拘留决定之后,当然,依赖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的状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从拘留期限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