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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期是多久?
释义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续展。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
    法律分析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续展。
    2、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3、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适用。
    4、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局应予以撤销。当引起法律诉讼时,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告请求,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
    二、国际商标注册表怎么写?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如:中国北京市X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XX。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拓展延伸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表是申请人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程序中需要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马德里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表格,该表格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商标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国籍等;
    2. 商标的名称、类别、注册号等基本信息;
    3. 商标的图案、形状、颜色等外观特征;
    4. 商标的用途、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5. 商标的附加标志,如文字、图形、图案等;
    6. 商标的代理机构信息;
    7. 商标申请人的声明,包括对商标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无侵权等方面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否则,申请很可能会被驳回,或者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
    另外,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一份《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授权书》,证明其已经得到了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授权。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向商标局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否则申请也可能会被驳回。
    总之,商标注册是一项复杂的程序,申请人需要仔细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申请符合法规要求。如果申请人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结语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续展。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适用。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局应予以撤销。当引起法律诉讼时,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告请求,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国际商标注册表应按照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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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5: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