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书遗失后如何再婚 |
释义 | 再婚需按正常婚姻登记程序办理,提供离婚判决书无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再婚当事人需出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无配偶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愿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登记。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需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法律分析 离婚判决书丢了要再婚按照正常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要再婚当事人依法与前夫或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再婚结婚登记时有证据证明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出示双方当事人的的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依法按照正常婚姻登记流程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再婚需按正常程序办理。再婚当事人只需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无配偶的材料,即可依法完成结婚登记。离婚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和婚姻登记档案的规定,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外国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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