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83年以前原民办教师待遇政策如下:     1、基层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指导下,全面检查核实近年来出台的原民办教师退养政策落实和退养金兑现发放情况;     2、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发放少量生活补助费,且享受所在村平均劳动力工分或分得责任田、口粮田,有基本生活保障;     3、认定教龄15年以上的,按月发给退养金;     4、认定教龄不足15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5、按照认定教龄年限核发医保金,按月打入个人社保卡帐户,享受职工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6、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7、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一、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主张提高原每月补贴金额事情朝着利向发展。     二、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咐迟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