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特别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