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被收购后原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