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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损时是否需要全责方到场?
释义
    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辆定损无责方不签字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一、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吗
    1、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定损是对造成事故后的现场进行科学系统的估损定价,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受害者在场可以互相进行协商,明确各方的责任,确认赔偿金额,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定损无责方不签字是否有效力
    拓展延伸
    全责方是否必须亲自到场进行定损?
    全责方在定损过程中是否必须亲自到场,这是一个常见的疑问。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全责方并非必须亲自到场进行定损。在许多情况下,全责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定损事宜,例如律师或保险代理人。然而,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争议较大或复杂的损失赔偿案件中,全责方亲自到场可能更有利于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具体是否需要全责方到场进行定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决定。建议全责方在遇到定损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专家,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并参与协商,以明确各方责任并确认赔偿金额,有利于解决纠纷。对于车辆定损中无责方不签字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无责方的签字并不是强制要求,因此不签字并不影响定损的有效力。然而,全责方的到场和参与仍然是推荐的做法,以确保定损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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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9: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