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商用授权商用的后果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商用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概念、索赔流程以及作品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商用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商标侵权是指在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侵权行为。作品侵权可以选择向版权局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一、非商用授权商用可能带来的影响 商用指的是商业用途,简单来说就是指用于商业目的。侵权,直白的说就是权利侵害。商用的类型很多,不能只用收不收钱赢不盈利来界定,更不能用来界定是否侵权。这是概念错误。比如,你用了某款产权保护清晰的字体用来做公司推广文案。但是没有拿到授权。这就是侵权,这就是商用的一种。明面上你是没有营收。但是你是为了营收。假如你要使用这些产权清晰且保护的字体作为小说封面。这个小说仅仅是你个人或者会在你朋友同学同事等小范围传阅。使用,你也需要拿到个人使用授权。没拿就是侵权。 二、网络商标侵权索赔 网络商标侵权是指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1、索赔流程: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法院进行立案审查,通知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然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答辩,交换证据,当庭审判,作出裁决,然后进行赔偿。 2、索赔金额确定: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如果该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比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等。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可作依据,至于调查费和律师费等,可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和发票为证; (3)如果依据上述两种方法难以确定数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视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作品侵权找谁 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可以选择向版权局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投诉的应提交版权权利归属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作品原稿等)及对方的侵权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拓展延伸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企业品牌的形象和利益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更为普遍,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针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自行取证:权利人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对方网站、产品图片、交易记录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 向平台投诉:权利人可以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并赔偿损失。 3. 寻求法律帮助:权利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程序,以提高维权效率。 4. 申请司法救助:在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赔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权利人的损失程度等。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商品损失、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若权利人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维护和平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03-02)\t第三条\t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12-28)\t第三条\t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6)\t第三十一条\t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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