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项目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 释义 | 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 2、如果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但由于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如果项目部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认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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